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 3 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以及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自参保缴费三十日后,参保女职工和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在江西省范围内女职工连续缴费至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时满一年以上(含合并前缴费时限)且生育后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一、门诊生育医疗费用从怀孕至分娩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包括避孕节育),整个过程内最高可以报销700元。请注意:门诊诊查费不属于报销范畴;当门诊总费用小于700元据实报,大于700元按700元报销;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孕期门诊费用到男职工参保的医保中心报销。
报销流程:
二、住院生育医疗费用
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和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医保普通病种相同政策报销(减起付线、按住院报销比率执行)。请注意: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医疗费用到男职工参保的医保中心报销。
报销流程:
三、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按工资差额发放给职工个人。请注意: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进行生育的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按规定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二)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第一项外,增加六十天生育津贴;
(三)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五天生育津贴;
(六)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生育津贴;
(七)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八)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三天生育津贴;
(九)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一天生育津贴;
(十)结扎或复通输卵管的,享受二十一天生育津贴;
(十一)结扎受精管,享受七天生育津贴。
四、下列项目不纳入统筹基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1、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辅助生育项目;2、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3、按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4、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生育医疗项目;
5、因生育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详细内容请搜索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萍府办发[2020]2号《关于印发萍乡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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